企业重整时减资的实务操作

发表时间:2022-06-24

原创 ▎企业重整时减资的实务操作

以下文章来源于华商律师 ,作者陈东 梁瑞



        减资是指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根据资本维持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除经法定减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为平衡重整投资人与出资人的权益,需要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85条规定,如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但如何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法律未有明确。实务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有向重整投资人让渡全部股权、减资、增资(包括债转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等。司法实践中,减资方式使用得较少。下文将对重整程序中减资实务操作展开探讨。



一、减资原因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注册资本未到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导致公司的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存在较大差距,这是正常情况下股东决定进行减资的主要原因。


        按照公司减资时是否有净资产流出,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与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即公司减少了注册资本也减少了公司资产,该种减资方式向股东返还了一部分现金或其他实物,从而使公司减少了资产。形式性减资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但未改变公司的资产总额,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与资产总额相符,公司的资产总额未发生改变,这里面主要是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亏损,资产大幅减损,把减损的部分对应的注册资本予以调减,还有一种状况是实有资本和注册资本之间有差额,予以调减。


        重整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进行减资,除了包含上述原因外,主要是为调整出资人权益,以便后续增资实现以股抵债和招募重整投资人,即一方面解决债权人存量债务清偿,另一方面有预留股份吸引重整投资人,作为后续投资的支付对价。


二、减资程序的比较


(一)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


        公司减资不仅影响股东的利益,而且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对债权人也有直接影响。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减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公司减资的决定;

2.制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天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4.债权人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或在未接到通知书的情况下,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5.对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6.对公司在报纸上登载的公司减资公告的相关证明进行收集,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根据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修改公司章程;

8.从公告之日算起,45天后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申请。


(二)破产重整下减资程序


        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决定减资,无法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进行减资。实务中,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部分设置减资方案,再交由债权人、出资人进行表决。


        与公司法规定下的减资程序相比较,相同点在于两者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是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同点在于,公司法规定下的减资程序,需要经全体债权人同意,而破产重整下的减资,则需要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三、重整程序中减资的合法性分析


        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减资法定程序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进行减资,《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根据《破产法》第84条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的设置,即应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中减资的表决规则应适用《破产法》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而无需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减资方案。另外,重整程序中也包含了通知债权人以及清偿债权的程序。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或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应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并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核。因破产程序为概括清偿程序,根据《破产法》第16条,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应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再对全体债权人统一清偿。


        因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减资的形式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故也应设置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尽管破产程序中因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人权益为零的情况下,出资人应当向重整投资人让渡其全部股份。但也存在破产企业尚有经营价值、存在重整可行性,出资人未必需要让渡其所有股份。这就要求管理人通过减资等方式解决破产重整程序中出资人仍保留部分股份的问题。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如何减资,实务中逐渐形成通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方式以实现减资的目的的做法。



原创作者:

陈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


梁瑞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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